新準則下合同負債和應收賬款的區(qū)別
問題:新準則下合同負債和應收賬款的區(qū)別是什么?
答案:“預收賬款”的概念并不強調(diào)和已成立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對價不能稱為合同負債,但仍可作為預收賬款。合同一旦正式成立,又要將預收賬款轉(zhuǎn)入合同負債。兩者都是先收錢再提供商品。預收賬款往往是商品和交貨期等已經(jīng)確定。而合同負債是商品和交貨期等還不確定。上面摘錄的《應用指南》原文,很大程度上回答了合同負債的"使用說明"。
從賬務處理上,我們能清楚地看到,預收賬款的基本賬務處理方式幾乎能夠被合同負債完全涵蓋。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區(qū)別是:以履約義務相關性為前提,當預收款尚未被企業(yè)收取時,如果能夠認定企業(yè)對這筆款項有無條件收取的權利,企業(yè)仍然應該對此確認合同負債。
從《應用指南》中可以看出,這類特殊情況的會計處理為"借: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jù);貸:合同負債",而預收賬款科目只能在實際收取對價后才能確認計量,實務中我們幾乎不會見到"借: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jù);貸:預收賬款"的會計處理。
這就是合同負債與預收賬款在賬務處理上的差別體現(xiàn),而這背后的本質(zhì)原因就是合同負債與預收賬款的核算范圍差異:合同負債不但能夠核算實際收到的預收款,還能夠(且應該)核算未實際到賬但已擁有收取權利的預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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