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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關系。與企業(yè)構成勞務關系的即勞務工。實務中如何甄別勞務關系?勞務工的個稅社保如何處理?下面跟著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 實務中如何甄別勞務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規(guī)定:
一、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在實務中,到底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我們不能完全只看合同名稱,還要看合同的具體內容以及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關系,具體參照可以上述文件規(guī)定去判斷。比如以下兩種情況雖然勞動者簽的是勞務合同,但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
一種是合同名寫的是勞務合同,但內容上卻與勞動合同內容相同,則這類合同實際上仍屬于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
另一種是,合同名稱和合同內容都明確屬于勞務合同,但具體履行中,勞動者是作為用工單位中的一員,接受單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據(jù)單位提供的工具、生產資料或辦公環(huán)境,遵守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勞動,這也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至于所簽訂的勞務合同本身,可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歸于無效。
★ 勞務工個稅如何處理?★
根據(jù)《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具體預扣預繳方法如下:
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
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額累進預扣率。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統(tǒng)一視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次年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的義務,由納稅人本人承擔,納稅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匯算清繳,支付勞務費企業(yè)不承擔匯算清繳義務。
★ 勞務工要交社保嗎?★
雙方就不屬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是可以不給勞務工繳納社保。
本文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必須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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