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加計抵減政策與10%加計抵減政策相比,適用主體有什么區(qū)別?
15%加計抵減政策與10%加計抵減政策相比,適用主體有什么區(qū)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guī)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舉例說明,納稅人A郵政服務銷售額占比為5%,電信服務銷售額占比10%,現代服務銷售額占比20%,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30%,貨物銷售額占比35%。納稅人B現代服務業(yè)銷售額占比10%,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55%,金融服務銷售額35%。由于納稅人A和納稅人B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均超過50%,因此納稅人A和納稅人B都可以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于納稅人B的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可以適用更為優(yōu)惠的15%加計抵減政策;而納稅人A的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未超過50%,只能繼續(xù)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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