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增值稅普票為個人抬頭,竟然可以抵扣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
—疑問—
我公司員工出差,取得個人抬頭的滴滴電子普通發(fā)票,請問能否抵扣進項稅額,能否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答復—
若是4月1日之后的員工用于出差取得的滴滴電子普通發(fā)票,不論抬頭是公司還是員工個人,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也允許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比如:王經理出差談業(yè)務,回來報銷個人抬頭的滴滴電子普通發(fā)票,發(fā)票上注明稅額412元。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4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2元
貸:銀行存款 412元
參考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 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參考二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 12366 納稅服務平臺 2019 年 5 月 30 日廈門市稅務局對于“從 2019 年 4 月起,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取得滴滴公司開具的電子普通發(fā)票時,購買方名稱應該填寫公司名稱還是個人名稱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以上情況,購買方名稱可以填寫公司名稱,也可以填寫乘用人名稱。若填寫的是乘用人名稱,該乘用人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務派遣關系等合法用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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