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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親屬之間贈與房屋有哪些常見的“小稅種”優(yōu)惠?
【答案】
1.契稅:
(1)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2)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非法定繼承人根據(jù)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計稅價格由征收機關按照市場價格核定。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
2.土地增值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chǎn)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chǎn)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所稱的“贈與”是指:房產(chǎn)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chǎn)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
政策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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