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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是在一定時期內給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yōu)惠,但是享受減免稅政策是需要備案的,如果你的備案資料不全面,你可能享受不了相關政策,咱們用一個案例來看一下。
【典型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家大型農產品批發(fā)市場,占地面積10萬平米,包括:農產品交易場地,行政辦公區(qū)、生活區(qū),以及商業(yè)餐飲娛樂等,現申請土地使用稅減免備案,主管稅務機關以其用地未準確化分為由給予退回,是否正確,如何處理?
你們覺得稅務機關的處理正確嗎?
咱們來分析分析:
根據《關于繼續(xù)實行農產品批發(fā)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號:
一、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fā)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fā)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二、農產品批發(fā)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fā)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三、享受上述稅收優(yōu)惠的房產、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fā)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
農產品批發(fā)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qū)、生活區(qū),以及商業(yè)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于本通知規(guī)定的優(yōu)惠范圍,應按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四、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yè)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五、根據《關于發(fā)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并履行規(guī)定的備案手續(xù)。
納稅人隨納稅申報表提交附送材料或報備材料進行備案的,應當在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報送以下資料:
(一)列明減免稅的項目、依據、范圍、期限等;
(二)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要求報送的材料。
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請的減免稅備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備案的減免稅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更正;
(二)備案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三)備案的減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
本例未將農產品交易場地,行政辦公區(qū)、生活區(qū),以及商業(yè)餐飲娛樂等準確化分,故應屬于要更正的情形,請準確提供相關納稅資料后,重新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xù)。所以稅務機關的處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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