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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單位在資產盤點中發(fā)現了一批未入賬的庫存材料,請問如何確定其入賬成本?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該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16〕12號)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相關規(guī)定對盤盈庫存材料進行會計處理。
具體而言,對于盤盈的庫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按照規(guī)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盤盈庫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單位盤盈庫存物品入賬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庫存物品”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規(guī)定報經批準后處理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業(yè)務活動費用”科目。
如該批庫存材料盤盈發(fā)生在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及《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3號》(財會〔2020〕15號)對調整事項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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