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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賬務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10/13 16:03:1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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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的分錄可表示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其中:

“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金額=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時的攤余成本

“其他綜合收益”科目的金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前的賬面價值,也可以通過倒擠得到。

如果在減值前,賬面價值大于初始成本(此時相關資本公積為貸方余額),因為特殊原因公允價值急劇下降,發(fā)生減值,此時資本公積的貸方數應從借方轉出。

分錄可以表示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其他綜合收益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確認減值后,以后期間價值回升時,一般是可以轉回的。

其中可供出售權益工具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的,轉回的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債務工具的減值損失的轉回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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