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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違約金、賠償金是否屬于增值稅意義上的價外費用?
【答案】
具體要分情況處理。如果增值稅應稅行為已經發(fā)生,伴隨應稅行為產生的罰款、違約金等屬于價外費用,即先有“價”,才有“價外費用”。
如果應稅應為沒有產生,則罰款、違約金不屬于價外費用。
舉例:簽訂房租合同后,租戶提前退租,出租方收取違約金,該違約金構成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如果簽訂租賃合同,在租賃開始之前,租戶反悔解除合同,則沒有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房東扣罰的違約金、定金等不作為價外費用,不繳納增值稅。
關于增值稅“價外費用”的范圍及對應財稅處理(相關規(guī)定)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三)同時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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