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應納入經(jīng)營期嗎?
1.稽查查補銷售額是否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二條規(guī)定:《辦法》第二條所稱“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2.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也納入經(jīng)營期嗎?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一條規(guī)定:
所稱“經(jīng)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xù)期內的連續(xù)經(jīng)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以上信息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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