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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地役權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它是指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利用價值,而對他人土地設定的負擔。這種權利允許權利人使用或限制他人土地的使用,以滿足自身土地的特定需求。地役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與所有權、擔保物權等并列,是物權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地役權的設立通常需要通過合同的方式,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
地役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規(guī)定,不得損害供役地的正常利用。例如,地役權人有權在供役地上通行、取水、排水等,但必須保證這些行為不會對供役地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地役權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具體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一旦地役權設立,除非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否則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答:地役權與相鄰關系雖然都涉及土地的使用,但性質不同。地役權是通過合同設立的,具有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相鄰關系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無需合同約定。地役權可以跨越相鄰土地,而相鄰關系僅限于相鄰土地之間。此外,地役權可以設定較長的期限,而相鄰關系通常只涉及臨時性或短期的行為。
地役權如何設立和變更?答:地役權的設立通常需要雙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并在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進行登記,以確保權利的法律效力。變更地役權同樣需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通過書面形式確認,同時在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手續(xù)。未經(jīng)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地役權的內容。
地役權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中有哪些應用?答: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中,地役權的應用非常廣泛。例如,開發(fā)商為了建設高層建筑,可能需要在鄰近土地上設立通行權或取水權,以確保施工順利進行。此外,地役權還可以用于解決排水、通風、采光等問題,提高土地的綜合利用率。通過合理設立地役權,開發(fā)商可以更好地協(xié)調與周邊土地的關系,促進項目的順利推進。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官方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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