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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2019年1 月1 日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對于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即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quán)使用費四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內(nèi)辦理。
同時,為了減輕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匯算的壓力,新稅制對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預扣預繳環(huán)節(jié)采取累計預扣法來計算個人所得稅。
一般來說,對于僅有一處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如果全年12 個月的收入大體均衡,那么在累計預扣法下,其預繳的稅款與全年應納稅款應是一致的,次年也就不用再辦理年度匯算,有效減輕了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但是,部分居民個人雖僅有來源于一處的工資、薪金所得,由于年度內(nèi)收入不均衡,可能存在前高后低的情形,即使其年度收入低于6 萬元,但年度中間也可能預繳了個人所得稅,因此年度終了后仍需辦理匯算申請退稅。
綜合考慮納稅人預扣預繳階段的辦稅負擔和財政收入穩(wěn)定性,進一步精準預扣預繳、釋放改革紅利,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僅從一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且年收入低于6 萬元的納稅人,對其稅款預扣預繳方法進行優(yōu)化,出臺了《關(guān)于進一步簡便優(yōu)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19 號)(以下簡稱《公告》),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本文將《公告》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進行梳理,幫助讀者學習和運用。
一、政策適用主體
并不是所有的居民個人都可以適用《公告》,《公告》的適用主體主要是兩類:一類是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nèi)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 萬元的居民個人;另一類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一般是指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jīng)紀人。
享受新預扣預繳方法的居民個人,必須是上一納稅年度僅從一處取得了工資薪金或連續(xù)性勞務報酬,且扣繳義務人每月均預扣預繳申報了個人所得稅?!笆杖氩蛔? 萬元”中的“收入”,是指納稅人的毛收入,即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且包含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可單獨計稅的各類工資、薪金所得。另外,享受《公告》新預扣預繳方法的居民個人,本年度與上一納稅年度須為同一扣繳義務人。舉例說明如下:
付女士2020 年在A 單位任職受雇,當年在A 單位取得的全部收入為工資、薪金所得50000 元,且A 單位2020 年1—12 月均為付女士進行了預扣預繳申報,如果2021 年付女士依然在A 單位任職,則付女士可享受《公告》的新預扣預繳方法。但如果付女士2021 年不在A 單位任職了,新任職單位則不可以按《公告》的政策規(guī)定,對其工資、薪金所得進行預扣預繳。
如果付女士2020 年在A 單位取得的收入,沒有在1—12 月每月進行預扣預繳申報,或者付女士是2020 年度中間任職于A 單位,或者付女士2020 年在A 單位的收入除50000 元工資薪金外還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收入,與其工資薪金合計超過6 萬元,那么付女士在2021 年的預扣預繳階段,均不可以享受《公告》的新預扣預繳方法。
二、政策優(yōu)化內(nèi)容
《公告》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居民個人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 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 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 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 萬元的當月及年內(nèi)后續(xù)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該規(guī)定解決了年度收入低于6 萬元,但年度內(nèi)收入不均衡,可能會出現(xiàn)預扣預繳階段繳納稅款的情形。特別是很多企業(yè)的年終獎在次年一月份發(fā)放,屬于典型的收入前高后低。
舉例說明如下:
王先生在A 單位任職受雇,2020 年1—12 月在A 單位取得工資薪金(含全年一次性獎金)56000 元,不足6 萬元,其中每月工資薪金收入4000 元,全年一次性獎金8000 元。A 單位2020 年1—12 月均為王先生辦理了預扣預繳申報。2021 年王先生仍在A單位工作,且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與上一年度基本持平。2021 年1 月,A 單位為王先生發(fā)放月度工資4000 元,上一年度的全年獎8000 元,個人繳納符合稅前扣除的“三險一金”1000 元。不考慮其他扣除情形。
按照原先的累計預扣法,王先生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單獨計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0×3%= 240(元),工資薪金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王先生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并入綜合所得進行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該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0+4000-5000-1000)×3%=180(元)。也就是說,雖然王先生預計2021 年全年收入不足6 萬元,但在發(fā)放年終獎的月份,無論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選擇哪種計稅方式,1 月份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再辦理匯算退稅。
根據(jù)《公告》規(guī)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王先生2021 年累計收入不足6 萬元時無須進行預扣預繳。所以在2021 年1 月,王先生的收入為12000 元,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2021 年以后月份累計收入超過6 萬元時,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大大減輕了納稅人年度匯算的壓力。
三、征管注意事項
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 端扣繳功能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并預扣本年度1 月份個人所得稅時,系統(tǒng)會根據(jù)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自動匯總并提示可能符合條件的員工名單,扣繳義務人根據(jù)實際情況核對、確認后,即可按《公告》規(guī)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采用紙質(zhì)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則需根據(jù)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判斷符合《公告》規(guī)定的納稅人,再按《公告》要求執(zhí)行,并需從當年1 月份稅款扣繳申報起,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填寫“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 萬元”。
另外,對符合《公告》規(guī)定條件的納稅人,如出現(xiàn)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fā)放的收入將超過6 萬元,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者其有多處所得且合并后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 萬元等,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可在當年1 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jīng)雙方確認后,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公告》對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方法進行優(yōu)化,主要是為了減輕工作穩(wěn)定的低收入群體預扣預繳階段的辦稅負擔。但同時,也充分考慮了特殊情形下,扣繳義務人在與納稅人互相確認后,仍可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如扣繳單位既有上年度工資、薪金所得超過6 萬元的納稅人,也有低于6 萬元的納稅人;既有上年度全年12 個月均在單位任職受雇的納稅人,也有只是部分月份在單位任職受雇的納稅人,其扣繳義務人需要對照《公告》規(guī)定的條件,對不同情形的納稅人進行逐一判定,并在預扣預繳申報中進行不同處理,避免簡單化操作引起混亂,從而引發(fā)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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