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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第三條第(四)款規(guī)定:“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yè)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企業(yè)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后應將企業(yè)清稅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稅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清稅完畢后一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tǒng)一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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