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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一般來說,股權激勵所得屬于納稅人因任職、受雇取得的相關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實務中,如果居民個人取得股權激勵所得,應該如何計稅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相關規(guī)定,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政策規(guī)定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文件同時明確了,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計算納稅。
某上市公司為激勵員工提高積極性、繼續(xù)創(chuàng)造價值,于2021年6月和員工李先生約定,如未來兩年李先生繼續(xù)在該公司任職,自2023年6月份起將有權以10元/股的價格,購買公司20000股股票,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12元/股。股權激勵方案同時約定,被激勵對象可分期行權。在2023年6月,李先生以10元/股的價格行權購入10000股,行權當日股票收盤價為18元/股。2023年10月,李先生再次行權購入股票5000股,施權價仍為10元/股,行權當日股票收盤價為25元/股。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guī)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yè)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yè)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yè)的表現和業(yè)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基于此,李先生在2021年6月接受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時,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2023年6月,第一次行權購入股票時,該上市公司應按規(guī)定計算扣繳股權激勵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股權激勵的應納稅所得額=(18-10)×10000=80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80000×10%-2520=5480(元)。2023年10月,李先生第二次行權購入股票時,股權激勵的應納稅所得額=(25-10)×5000=75000(元),兩次股權激勵應納稅所得額合計=80000+75000=155000(元),兩次股權激勵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155000×20%-16920=14080(元),減去第一次行權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那么第二次股票期權行權時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稅額=14080-5480=86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民個人當年除取得股票期權所得之外,還取得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票獎勵等形式的股權激勵所得,或當年從其他任職受雇單位取得了股權激勵所得,均應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所說的股權激勵,既包括境內的股權激勵,也包括境外的股權激勵。但是,對居民個人跨年度取得的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不需要合并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對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取得兩次以上股權激勵的情形,進一步明確了合并申報的方式、時間和地點。即存在股權(股票)激勵(含境內企業(yè)以境外企業(yè)股權為標的對員工進行的股權激勵)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報告、備案。同時,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同一單位多次取得股權激勵的,由該單位合并計算扣繳稅款。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單位取得股權激勵的,可將之前單位取得的股權激勵有關信息提供給現單位,并由其合并計算扣繳稅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合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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