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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登記制度改革以后,公司設立時股東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不再受到限制,公司當時注冊資金為50萬元,成立后一直未實際認繳,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jù)《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25號)規(guī)定,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如企業(yè)并未實際認繳出資,會計賬簿上無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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