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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季度預繳:小型微利企業(yè)優(yōu)惠口徑咋規(guī)定

來源: 北京國稅 編輯: 2015/04/27 10:51:42  字體: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guī)定,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yè),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guān)審核批準。那么,企業(yè)所得稅季度預繳時小型微利企業(yè)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口徑咋規(guī)定?

1、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條件

答:(1)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條件且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應納稅所得額”(2013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為第25行,2014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為第23行,下同)小于等于20萬元,并且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0小于等于20萬元的,應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條件且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20萬元,并且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20小于等于30萬元的,應享受減低稅率政策,不得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3)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條件且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小于等于30萬元,并且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0小于等于20萬元的,應享受減低稅率政策,但可以選擇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4)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條件且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小于等于30萬元,并且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20小于等于30萬元的,應享受減低稅率政策,不得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當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yè)

答:(1)當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yè),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0小于等于20萬元的,應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當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yè),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20小于等于30萬元的,應享受減低稅率政策,不得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3、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條件

答:企業(yè)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條件,但根據(jù)本年度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條件的,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

(1)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0小于等于20萬元且預計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選擇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0小于等于20萬元且預計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小于等于30萬元的,可選擇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3)預繳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大于20小于等于30萬元,且預計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選擇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小貼士

一季度預繳申報時,上年度按以下口徑掌握:在4月1日前企業(yè)完成匯算清繳的,上年度指2014年度;在4月1日前企業(yè)未完成匯算清繳的,上年度指2013年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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