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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2013年12月計提年終獎金30萬元,準備過完年2014年2月中旬發(fā)放,年終獎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時間是計提月的次月15日前還是發(fā)放月的次月15日前?針對此次年終獎金,我們是否應該在2013年3月15日前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時,所以應以收付實現(xiàn)制來界定,“實際取得”是指納稅人實際收到應稅所得的時間,而不是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的歸屬期間。因此,12月計提的年終獎,應于實際發(fā)放(2014年2月)時代扣代繳職工的個人所得稅,通常于發(fā)放次月15日前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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