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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稅務總局出臺了多項免征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那么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呢?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
◆ 案例概況 ◆
A公司是一家電影院,為一般納稅人,2021年上半年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了收入200萬元,享受了免征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并抵扣了對應的進項稅額。 但前幾天,該公司卻接到了稅務局的電話,告知公司需對增值稅免稅收入對應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公司財務張先生對此很疑惑。
原來,張先生對稅收政策并不熟悉,認為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均可抵扣。經(jīng)稅務人員細心的輔導,張先生明白了有些項目的進項稅額是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其中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
稅務人員還告訴張先生,他的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應該進行區(qū)分。如果進項稅額區(qū)分困難、無法劃分,還需要按以下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享受增值稅免稅優(yōu)惠需要注意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以及該不動產(chǎn)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chǎn),均屬于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chǎn)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jù)年度數(shù)據(jù)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注:政策如有變動,請以最新法律法規(gu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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