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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稅款追征期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可以征繳入庫的期限。未繳稅款是指納稅人沒有履行納稅義務而未繳納的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解繳已扣繳的稅款;少繳稅款是指納稅人沒有全部履行納稅義務只繳納了部分稅款而少繳的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全部解繳已扣稅款而少繳的部分稅款。
國家明確規(guī)定了各種情況下稅務機關的追征期限,相信各位從事財稅相關行業(yè)的小伙伴也是希望了解的,于是小編按照追征期限的時間長短羅列了各種情況,隨著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追征期限為兩年的情況
稅務機關對其他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處以行政處罰的,以兩年為追究時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二、追征期限為三年的情況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知識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情況,納稅人法律責任較輕。相應地,稅款追征期限僅為三年,追征范圍限于稅款,而且不加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三、追征期限為三年或五年的情況
以下兩種情況,追征期限為三年或五年,追征范圍包括稅款及滯納金:
1.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
2.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
四、追征期限為五年的情況
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的,以五年為追究時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五、追征期限無限制的情況
1.偷稅、抗稅、騙稅的情況,其追征范圍包括稅款及滯納金;
2.已被發(fā)現(xiàn)的不繳、少繳或欠繳稅款情形,包括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的。追征范圍要根據(jù)不繳、少繳或欠繳稅款的具體情形,按照前述其他情況的追征范圍確定。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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