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人員注意了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你分的清嗎
在一般購銷合同進行稅收管控中,財務人員對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十分容易混淆,這兩個概念也令不少的財務人員十分頭疼。那么,如何正確區(qū)分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呢?接下來便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講解。
混合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稅務處理: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例:某企業(yè)在銷售數控機床的同時還附帶銷售了數控軟件的專利權。
問題:上述情形是否構成是混合銷售行為?
解答:不構成。此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貨物。
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某物業(yè)公司提供物業(yè)管理、車位出租、維修維護服務。
某酒店提供餐飲住宿服務、會務服務、土特產銷售。
某建筑企業(yè)提供建筑勞務與建筑設計。
應對措施:
企業(yè)應該結合自身具體情況準確判斷上述兩種行為。如果能夠確保企業(yè)在提供貨物和服務時,都是獨立交易,且各自有對應的業(yè)務部門,那么企業(yè)可以就上述行為分別簽訂合同,并分別開具發(fā)票,這樣就可以分別核算,分別按適用稅率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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