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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風“山竹”已經過境,但它帶來的傷害可不小,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對于臺風“山竹”造成的損失, 已經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需要做轉出處理嗎?我們來看一下相關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其中的第(二)、(三)項都提到了非正常損失,從我們日常的概念中臺風損失應該是屬于非正常損失的,稅務上又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結論:納稅人因臺風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guī)定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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