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般納稅人注銷前賬務處理要注意哪些?
問:請問一般納稅人注銷前賬務處理要注意哪些?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guī)定: “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guī)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注銷時存貨不需要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待該存貨銷售時再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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