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隨便定?不用簽合同?職場新人必看!
正在找工作和初入職場的小伙伴對“試用期”這個詞都不陌生。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也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用人單位。有些小伙伴有這樣的問題:“試用期工資是怎么定的?”“通過試用期才能簽合同嗎?”一起來看看吧。
老板說,我是年輕人,要多考察考察我的能力,給我定了1年的試用期。這合理嗎?
試用期的時長有規(guī)定!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工資是隨便定的嗎?為什么我的工資只有老員工的一半?
試用期工資,不能隨便定!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公司說,要過了試用期,才能確定要不要我,所以先不簽勞動合同。真的能這樣嗎?
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內是否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年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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