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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或省人事考試中心組織閱卷的專業(yè)資格類考試,各設區(qū)市人事考試機構于省公布成績之日(以行文日期為準,下同)起30日內(nèi)(以郵戳為準,下同),將申請復查的名單及其準考證號匯總報省人事考試機構
江西省人事考試試卷復查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人事考試試卷復查工作,根據(jù)人事考試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江西省人事考試的應試人員,對本人涉及人工評閱的試卷考分有異議的可申請試卷復查。
上級考試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試卷復查工作由考區(qū)人事考試機構負責辦理。應試人員持準考證、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申請,到報考地的人事考試機構辦理申請復查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繳納查卷費。
第四條 人事考試試卷復查的主要有下列內(nèi)容:
(一)應試人員的相關信息是否準確;
(二)在答題紙或答題卡上所作的答案有無漏閱;
(三)計分、登分是否正確。
第五條 人事考試機構按照以下時限受理復查申請: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或省人事考試中心組織閱卷的專業(yè)資格類考試,各設區(qū)市人事考試機構于省公布成績之日(以行文日期為準,下同)起30日內(nèi)(以郵戳為準,下同),將申請復查的名單及其準考證號匯總報省人事考試機構;
(二)省人事考試機構組織閱卷的其他考試,各設區(qū)市人事考試機構于省公布成績之日起5日內(nèi),將申請復查的名單及其準考證號匯總報省人事考試機構。
第六條 省人事考試機構匯總各設區(qū)市復查人員名單后,會同紀檢監(jiān)察人員組成查卷組實施查卷。錄(聘)用類考試查卷須經(jīng)錄(聘)用主管部門批準后,會同紀檢監(jiān)察部門、錄(聘)用主管部門派出人員組成查卷組實施查卷。
查卷至少由兩名工作人員共同操作,在查卷時發(fā)現(xiàn)問題的,按以下步驟處理:
(一)屬于漏閱的,由原閱卷人或人事考試機構指定的閱卷專家按原標準(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補評,原閱卷人(或閱卷專家)與原閱卷組長(或查卷人)在查分登記表上寫明情況,報人事考試機構批準后,共同簽字更正;
(二)屬于計分、登分錯誤的,由查卷組在查分登記表上寫明情況,報人事考試機構批準后,共同簽字更正;
(三)屬于對應試人員信息處理錯誤的,經(jīng)人事考試機構批準后,共同簽字更正。
第七條 省人事考試中心組織閱卷的錄(聘)用類考試,應于省公布成績之日起7日內(nèi)將復查結果書面報省錄(聘)用主管部門,由錄(聘)用主管部門通知各設區(qū)市錄(聘)用管理部門。
省人事考試機構組織閱卷的其他考試,應于成績公布之日起60天內(nèi),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有關設區(qū)市人事考試機構或直接通知考生本人,抄告設區(qū)市人事考試機構;其中屬于國家組織的考試,省人事考試機構應將復查結果有誤的有關信息及時匯總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接到上級批復一周內(nèi),將結果通知各設區(qū)市人事考試機構或應試人員。
第八條 工作責任追究。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guī)定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36號)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作責任追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辦法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摘錄自《關于修訂〈江西省人事考試命題與制卷辦法〉等八項人事考試規(guī)章制度的通知》(贛人社字〔2014〕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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