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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易錯題:訴訟時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06/13 17:04:13 字體:

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已經開始,做題不可少,可是做題總會有出錯的時候,作為備考考生要不怕做錯題,做錯了要學會總結才最重要。以下習題來源于正保會計網校“每日一練——免費在線測試”欄目,網校老師針對學員每日提交的測試結果挑選出有代表性的錯題進行點評。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易錯題

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8年6月30日以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2020年12月1日,該地區(qū)發(fā)生洪水,危害直至2021年1月31日才消除,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

A.2021年7月1日前

B.2021年8月1日前

C.2021年9月1日前

D.2022年8月1日前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本題中2021年1月31日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6個月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即張某應在2021年8月1日前主張權利。

《經典題解》39頁。

點評: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確定。此題屬于基礎的考核點,這里大家在平時學習過程中應多注重總結,考試時這種題目也會出現,要拿到相應的分值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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