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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心所向,素履所往,生如逆旅,一葦以航。
關于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仲裁裁決的知識點,你掌握了多少?
1.調解
(1)法院審理“民事”案作,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注意】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可以調解,行政案件不可調解。
(2)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注意】“離婚案件”與“婚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的區(qū)別。
2.判決——公開進行沒有例外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最高人院的判決,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3.執(zhí)行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4.強制執(zhí)行
判決、裁定 |
對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 | 第一審法院 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 |
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 | ||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 | 對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 | 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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