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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及試題回顧:行政訴訟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小懶啊 2019/09/20 14:40:29 字體: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jīng)進入到預習階段,考生看書做題的同時,也不要忘記對知識點進行復習。隨著時間變長,記憶也會逐漸弱化,多次重復學習,有利于加深理解。

高頻考點搭配試題回顧不失為一種更好的方法。下面就一起來學習吧!

高頻考點:

行政訴訟

1.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受理: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對內(nèi)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①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②海關處理的案件;

③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起訴和受理

(1)申請期限:

①先復議再起訴的:15日內(nèi)。

②直接起訴: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nèi)。

(2)因不動產(chǎn)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試題回顧:

單選題

(2018·單選題)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A.稅務機關對甲公司作出稅收強制執(zhí)行的決定

B.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李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C.公安機關對張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決定

D.財政部門對其工作人員孫某作出記過的決定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不得申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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