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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備考2019年的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時,你是不是感覺到要背的知識點好多呀!有一些知識點都總結的不到位,導致記憶混亂。為了方面廣大考生復習消費稅計稅方法和計稅依據的有關考點,正保會計網校的專業(yè)老師為大家做了總結,下面讓我們來看一下都有哪些重點需要掌握!
【重點知識點】消費稅計稅方法和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 | 從量定額 | 復合計征 | 特殊情形下銷售額和銷售數(shù)量的確 |
(三)復合計征(白酒、卷煙生產銷售、卷煙批發(fā))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shù)量×單位稅額
【舉例】某卷煙生產企業(yè)為増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10月銷售乙類卷煙1 500標準條,取得含增值稅銷售額87 750元。已知乙類卷煙消費稅比例稅率為36%,定額稅率為0.003元/支,每標準條有200支;增值稅稅率為16%。計算該企業(yè)當月應納消費稅稅額。
『正確答案』
(1)不含增值稅銷售額=87 750÷(1+16%)=75 646.55(元)
(2)從價定率應納稅額=75 646.55×36%=27 232.758(元)
(3)從量定額應納稅額=1 500×200×0.003=900(元)
(4)應納消費稅稅額合計=27 232.758+900=28 132.758(元)
(四)特殊情形下銷售額和銷售數(shù)量的確定
1.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其核定權限規(guī)定如下:
(1)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2)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稅務局核定。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2. 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征收消費稅。
3.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提示1】上述情況下,增值稅用平均價,注意二者的不同!??!
【提示2】只有“換”“投”“抵”適用!其他情況不是適用?例如捐贈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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