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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經濟糾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03/20 17:36:10 字體: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即將到來,很多考生都在為找不到初級考試重點而發(fā)愁。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歷年初級考試重要知識點,為大家學習提供參考。

【注意1】“或裁或審原則”: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經濟糾紛時,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201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經濟糾紛

【注意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選擇哪種方式與糾紛的性質有關。(選擇復議、必經復議、只能復議)

201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經濟糾紛

選擇復議是指可以選擇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必經復議指的是先選擇行政復議,對結果不服才能選擇行政訴訟。只能復議指的是只能選擇行政復議,不可以選擇行政訴訟。

【課外閱讀】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上述內容僅作為滿足好奇心使用)

【多選題】(2015年)兩個公司因拖欠貨款而發(fā)生糾紛,可以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有( )。

A.行政復議

B.行政訴訟

C.仲裁

D.民事訴訟

【正確答案】CD

【單選題】(2015年)甲公司長期拖欠乙公司貨款,雙方發(fā)生糾紛,期間一直未約定糾紛的解決方式,為解決糾紛,乙公司可采取的法律途徑是( )。

A.提起行政訴訟

B.申請行政復議

C.提起民事訴訟

D.提請仲裁

【正確答案】C

【判斷題】(2010年)對于平等民事主體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而言,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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