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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中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不僅是考試常考的,在日常工作中也是時常會遇到,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點。
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滿足特定情況下,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均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解除類型 | 滿足條件 | 經濟補償金 |
“提前通知”解除 |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 【勞動者主動提出】 |
“隨時通知”解除 【用人單位有錯誤】 |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提示】上述7條的顯著特征是用人單位有過錯,但該過錯并未危及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則勞動者履行“通知”義務即可解除合同,而無須履行“提前”義務 | √ 【用人單位過錯在先】 |
“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有危險,隨時走人,不用通知用人單位】 |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 【用人單位過錯在先】 |
2.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解除類型 | 滿足條件 | 經濟補償金 | |
“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沒錯】 |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注意】試用期結束之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是試用期勞動者就不能勝任工作,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shù)?/p>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注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 【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 | |
“隨時通知”解除 【勞動者有問題】 |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示】在試用期間勞動者不想干了須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想用了,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 × 【①試用期內;②勞動者有過錯】 | |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要活不下去了】 | ①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 ②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 ③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 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 √ 【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 |
【注意】在勞動者無過錯,且沒有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般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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