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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lián)邦稅收的司法體系是Regulation第五章的內容。從至近幾個考試窗口的考情來看,第五章的重要性已經不亞于前四章聯(lián)邦稅法的部分,因此各位考生一定要著重學習本章。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美國聯(lián)邦稅收的司法體系是怎么樣的,并一起區(qū)分書中五類法庭的特點。
美國法院主要分為審判法院、上訴法院和至高法院這三個層次。
所有的訴訟必須從審判法院開始。敗訴方可以向更高一級的法院起訴該判決。上訴法院的首要責任是確定該法律是否被除數(shù)正確地應用于該事實。(也就是書上說的a question of law, not a question of fact)通常,上訴法院只有極少的時候會否定審判法院對事實的判決。至高法院的判決是至終的,并對所有相對低級的法院產生約束。
(1)審判法院
審判法院的責任是確定事實,然后解釋并使用法律。
涉稅案子的審判法院有美國區(qū)法院(U.S. District Court)、美國聯(lián)邦申訴法院(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以及美國稅務法院(U.S. Tax Court),它們有各自的管轄權。其中,U.S. Tax Court和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是全國性的法院,U.S. District Court只能受理居住在該法院轄區(qū)內的納稅人的案件。
納稅人必須考慮這三種司法權的差別,以及要選擇的審判法院以前對類似案例的判決。如果納稅人愿意先繳納有爭議的稅款,然后起訴要求退稅的話,可以選擇把他們的案件交給U.S. District Court,或是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如果納稅人不愿意先繳納這筆稅款,他只能向美國U.S. Tax Court遞交訴狀謀求解決。
① U.S. District Court美國區(qū)法院。每個法院服務于一個特定的地理區(qū)域,審理各類案件,所以區(qū)法院的法官不一定是聯(lián)邦稅法的專家,但必須是各項聯(lián)邦法律的全才。只有1名Judge法官,并可以采用陪審團審判的方式。
② 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美國聯(lián)邦申訴法院,審理有關向聯(lián)邦政府有資金要求的案件。由于所得稅退稅只是向聯(lián)邦政府的資金要求中的一種,所以聯(lián)邦申訴法院的法官也不是聯(lián)邦稅法的專家。與U.S. District Court不同,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有16名Judge法官,并且不允許陪審團審判。
③ U.S. Tax Court美國稅務法院,專門處理涉稅案件,納稅人可以不必先繳納有爭議的稅款。有19名法官,都是精通稅收事務的法官,在全國各地巡回視察、處理案件。。
U.S. Tax Court一般作出兩類判決:常規(guī)的判決和備忘錄的判決。U.S. Tax Court常規(guī)判決(Tax Court Regular Decisions)是對那些可以確信是有價值、可以作為以后援引的案例,或是以前未曾被考慮過核心案例的判決。其它所有的判決是U.S. Tax Court備忘錄判決(Tax Court Memorandum Decision)。通常,常規(guī)判決被認為比備忘錄判決更有法律效力。
(2)U.S. Courts of Appeals上訴法院
對于審判法院的判決,納稅人可以向有各自管轄權的13個區(qū)域性的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進行上訴。從法律層次上看,上訴法院的判決要高于審判法院的判決。上訴法院共有179名法官,上訴案件的審理通常采取合議庭制度,即每個上訴案件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不允許陪審團參與。
(3)U.S. Supreme Court至高法院
美國至高法院是依據(jù)憲法而設立的上訴法院,也是全國的至高級法院。美國至高法院只在Washington D.C.審理案件,
所有上訴到至高法院的案件,都由九個大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沒有陪審團。凡是要求上訴到至高法院的案件,當事人必須提交申請令狀(Writ of Certiorari)。如果9個法官中的4個以上認為上訴的案件非常重要,值得全體法官共同審理。至高法院很少審理稅務方面的案件,即便審理,通常也都是涉及上訴法院之間的判決發(fā)生沖突的案件,或者被認為是極其重要的稅務案件。
總而言之,美國的聯(lián)邦稅收的司法體系是很清晰的,這部分也是REG的一大考點,所以在學習美國稅法的過程中,要對第五章的司法體系這部分進行合理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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