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33號
頒布時間:2017-09-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 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fā)〔2017〕101號)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國家稅務總局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執(zhí)法文書進行了修訂,現(xiàn)公告如下:
一、稅務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使用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見附件),不再另行填寫《陳述申辯筆錄》和《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fā)全國統(tǒng)一稅收執(zhí)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9號)附件1中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9月15日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zhí)法文書的公告》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