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fā)[2015]10號
頒布時間:2015-02-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務院
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促進外貿穩(wěn)定發(fā)展,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中央和地方負擔機制,調整消費稅稅收返還政策,并自201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F(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稅(包括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和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2014年原負擔的出口退稅基數(shù),定額上解中央。
二、中央對地方消費稅不再實行增量返還,改為以2014年消費稅返還數(shù)為基數(shù),實行定額返還。
三、具體出口退稅上解基數(shù)、消費稅返還基數(shù),由財政部核定。
國務院
2015年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