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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評考試《經濟法》預習: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責任

2013/12/0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字體:  打印

  第十二章

  知識點十六、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責任

勘察、設計人的責任 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繼續(xù)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施工人的責任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發(fā)包人的責任 1.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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