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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評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

2013/12/0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字體:  打印

  第十二章

  知識點九、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

  (一)借款人的義務

  1.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如果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或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的,借款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nèi)的,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3.對借款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xié)議;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和金融業(yè)的交易習慣確定借款返還的期限。如仍不能確定借款返還期限的,應視為不定期借款。此時,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借款。

 。ǘ┵J款人的義務

  1.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義務。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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