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評考試《經濟法》預習:建設用地管理制度
第六章
知識點三:建設用地管理制度
。ㄒ唬┙ㄔO用地的審批程序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1.建設用地征收基本農田、征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征收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
2.征收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二)建設用地的補償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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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數額 |
發(fā)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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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費 |
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
被征地單位 |
安置補助費 |
1.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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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
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 |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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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安置 |
1.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擴大農副業(yè)生產和發(fā)展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等途徑加以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