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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一)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
1.中央行政機關(變動)
國務院 | 職權行政主體 | |
國務院辦公廳 | 不是行政主體 | |
國務院組成部門 | 如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等(部委行署) | 職權行政主體 |
國務院直屬機構 | 如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 職權行政主體 |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 如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國家文物局、人事部管理的國家外國專家局 | 職權行政主體 |
國務院辦事機構 | 如僑務辦、法制辦、港澳辦、國務院研究室 | 不是行政主體 |
國務院直屬事業(yè)單位 | 如地震局、氣象局、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等 | 授權行政主體 |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 國務院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 職權行政主體 |
國務院議事協(xié)調(diào)機構 |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全國愛國衛(wèi)生運動委員會、全國綠化委員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等 | 一般不是行政主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抗震救災指揮部是授權行政主體 |
【總結(jié)】口訣:辦公辦事和議事,三者非行政主體;直屬事業(yè)本無權,授權方可成主體。
2.地方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 省、市、縣、鄉(xiāng)人民政府 | 職權行政主體 |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 | 如市國稅局、省財政廳 | 職權行政主體 |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 行政公署 |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經(jīng)國務院批準設立 | 職權行政主體 |
區(qū)公所 | 縣政府經(jīng)省級政府批準設立 | ||
街道辦事處 | 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經(jīng)上一級政府批準設立 | ||
管理委員會 | 縣以上人民政府在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設立 |
(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
1.性質(zhì):公務員不是行政主體,僅僅是代表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行為的結(jié)果歸屬于行政機關。——NOT被告、被申請人
2.權利:
(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6)提出申訴和控告;——NOT行政訴訟的原告、行政復議申請人
(7)申請辭職。
3.不得錄用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無論是否故意);
(2)曾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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