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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犯罪及其構成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4/01 11:14:10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章 刑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二、犯罪及其構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刑法》規(guī)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

(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的本質特征;

(2)刑事違法性;

(3)應受刑罰處罰性。

二、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三種。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qū)別是:

(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而犯罪對象除非《刑法》有特別規(guī)定,一般不決定犯罪性質;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體,但并非都有犯罪對象;

(3)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體,但并非都必然損害犯罪對象。

(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

1.危害行為,是指表現人的意識或意志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構成《刑法》中的不作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特定義務是法律上的義務,而不只是普通、道德上的義務。這種義務的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即①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特定義務;②職務上或者業(yè)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③行為人的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

(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

2.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具體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損害。

3.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

提示: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不是所有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而僅為某些犯罪構成所必需,即稱謂“選擇性犯罪構成要件”。

(三)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分為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兩類。

1.自然人犯罪主體

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共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提示:對于跨年齡段危害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行為人已滿16周歲后實施了某種犯罪,并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責任,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實施的是法定的8種犯罪,則應一并追究刑事責任; 否則只能追究已滿16周歲以后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實施了法定的8種犯罪,并在未滿14周歲時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對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責任,而只能追究已滿14周歲后實施的特定嚴重犯罪的刑事責任。

(3)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①從寬處罰原則,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②排除死刑的適用,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允許判處死緩。

(4)《刑法修正案(八)》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規(guī)定是:①對犯罪時不滿 18周歲的人不作為累犯。②對不滿18周歲的人和已滿75周歲的人,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③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④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⑤對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提示: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單位犯罪主體。單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

(2)主觀方面必須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單位集體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犯罪決定,并通過直接責任人員加以實施。

(3)必須限于 《刑法》的特別規(guī)定。單位只對《刑法》規(guī)定可以由其構成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提示:不屬于單位犯罪的有: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2)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3)個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不屬于單位犯罪。

(4)單位一般成員實施的犯罪,不屬于單位犯罪。

(5)與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沒有任何關系的犯罪,不是單位犯罪。

(6)僅為單位個人或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不是單位犯罪。

(7)必須有刑法分則明確規(guī)定的單位犯罪的罪名,沒有規(guī)定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不能認定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是: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即所謂兩罰制。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過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等。其中,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動機不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犯罪
故意
直接故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犯罪構成
的必備要件
間接故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犯罪
過失
疏忽大意
的過失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里態(tài)度。
過于自信
的過失
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犯罪
目的
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 只存在于
直接故意
犯罪中
犯罪
動機
刺激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心沖動或者起因。

解釋: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qū)別:事發(fā)前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是否有預見。有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是過于自信;應當預見而事先沒有預見的是疏忽大意。          

相關鏈接:2014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第三篇第一章預習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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