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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試題簡答題:稅務行政復議
(2018稅務師試題)2018年4月10日,A縣稅務局制作對甲公司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處以少繳納稅款1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上述文書于4月13日送達甲公司并由甲公司簽收,甲公司對A縣稅務局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有異議,擬提起稅務行政復議,請逐一回答如下問題
(1)擬提供納稅擔保后對應補繳的稅款和滯納金提請復議,納稅擔保人資格應由誰確認?提請復議的60天時限應該從哪一天開始計算?
(2)對于處罰決定提請復議是否需要提供納稅擔保?可否不經過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如果復議申請被稅務機關受理,復議機關應在多少日作出復議決定?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期?最長可以延多少天?
(4)如果甲公司對復議決定不服但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起訴,同時又拒絕履行復議決定,可能的后果是什么?
(1)納稅擔保人資格應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 提請復議的60天時限應從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開始計算。
(2)對于處罰決定提請復議不需要提供納稅擔保,可以不經過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4)如果甲公司對復議決定不服但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起訴,同時又拒絕履行復議決定,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①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②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為什么2015-2019年報名人數呈爆發(fā)式增長?
楊軍老師認為原因有兩個:1.國家對考證進行了調整,把很多證書都調沒了,剩下的都是含金量比較高、社會認知度比較高的證書。
2.隨著人們納稅意識的增強,很多企業(yè)把稅務師證和會計師證稱作“雙師”,稅務師證書的認可度也越來越高。
葛瑞老師認為:近幾年稅務師報名人數一直在節(jié)節(jié)攀升,大家從報名人數就可以看出來稅務師考試到底屬不屬于一個社會認知度比較高的考試了,這也從另一個角度體現(xiàn)出來稅務師的發(fā)展前景。因為人們不可能都去追捧一個含金量越來越低的證書,這不符合市場邏輯和人們常規(guī)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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