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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答疑精華:善意取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3/10 11:50:43 字體:

2017年稅務師備考正當時,很多考生在備考過程中都會遇到各種“疑難雜癥”,有時甚至會心灰意冷,不過請不要著急,網校的備考利器答疑板來幫你。針對學員在學習中遇到的問題可隨時通過所報課程的答疑板提交,網校答疑老師會給出有針對性的解答。為幫助廣大考生解決備考中的難題,特搜集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答疑精華分享給大家!

下列選項中,吳某可主張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是( )。

A、唐某與陳某簽訂了試用買賣合同,將一頭牛交給陳某試耕。陳某以自己的名義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吳某,并為交付

B、錢某為孫某保管一套精美古書,好友吳某過生日,錢某謊稱該古書是以自己積蓄購得,贈送給吳某,并為交付

C、馬某從圖書館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涂去圖書館的標記后,以合理價格賣與不知情的吳某,并為交付

D、鄧某拾得賀某丟失的錢包,以100元的價錢賣給不知情的吳某,并為交付

問題:善意取得的定義?感覺A也是善意取得呀?

回答:善意取得,就是說根據合同,受讓人是不能取得所有權的,但是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受讓人符合條件的,可以取得所有權。物權法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

本題A試用買賣合同,此時所有權是唐某的,陳某對其處分屬于無權處分,第三人吳某不知情,賣給吳某并交付,這里并沒有提及是否是合理價格,所以不確定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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