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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5/09 17:10:34 字體:

2016稅務師考試

  2016年稅務師的備考戰(zhàn)鼓已經敲響,稅務師戰(zhàn)場上硝煙彌漫,為了讓還在拼搏的你們贏得這場戰(zhàn)役,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整理分享了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夢想成真!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

掌握:

稅款征收權中的追征稅款權;

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

(二)稅務機關的義務

(三)稅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追征稅款權(重要)

情形

處理措施

稅務機關的責任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計算錯誤等失誤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 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滯納金的計算:

①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②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例題·單選題】(2006年)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 )。

A.五年 B.七年

C.十年 D.無限期

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

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困難,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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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鏈接:2016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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