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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稅考試《稅法二》預習:舊房和建筑物的扣除項目的確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12/11 14:46:54 字體:

2014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稅

  知識點五、舊房和建筑物的扣除項目的確定

  (1)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成新度不等同于會計的折舊)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可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fā)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fā)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P246)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未支付或無憑據不扣)和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評估費可以扣除,但隱瞞、虛報情形下的評估費不得扣)。

  (3)轉讓環(huán)節(jié)的稅金。(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對于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環(huán)節(jié)繳納的契稅,由于已經包含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之中,故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P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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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第三章預習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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