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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非應稅勞務
1.含義: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特點: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之間無從屬關系。
2.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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