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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兼營非應稅勞務征稅規(guī)定(12.0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07 14:43:37 字體:

  兼營非應稅勞務

  1.含義: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特點: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之間無從屬關系。

  2.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以上是稅務師《稅法一》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為了幫助參加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特意大家整理了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練習題,祝您備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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