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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筆記: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1/14 14:14:14 字體:

為助力備戰(zhàn)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特分享了經(jīng)典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八種)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收到代銷清單、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發(fā)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當天三者中較早一方。

2.銷售代銷貨物;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銷售代銷商品時。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貨物移送當天。

4.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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