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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11/28 09:15:44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現(xiàn)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zhì)押。

4.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被申請人的名稱;(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5.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變更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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