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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是指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被申請人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被申請人必須是其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被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行政主體。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2.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該組織為被申請人。
4.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為共同申請人。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5.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6.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7.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8.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派出機關為被申請人。
9.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
10.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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