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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其特征有: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guī)定:“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p>
3.行政許可是一種經(jīng)依法審查的行為。
4.行政許可是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授益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1.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
2.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qū)別
區(qū)分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的關鍵標準是如果行為人的權利形成于行政機關做出決定之前,則是行政確認。如果行為人的權利產(chǎn)生于行政機關做出決定之時,則是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
(1)行政機關在登記程序中一般沒有裁量權;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程序中則擁有一定的裁量權。
(2)行政許可的目的在于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事先加以嚴格控制。行政登記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種秩序。如出口退稅資格審核登記以及房屋產(chǎn)權登記。
(3)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被許可人獲得從事某種行為的資格和權利,而行政登記則不一定產(chǎn)生這種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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