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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7/16 16:52:26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的區(qū)別在于:

1、直接目的不同。破產和解是通過債權債務關系的調整來實現預防破產的目的;破產重整的目的則更深入一層,不僅在于消極地維持債務企業(yè)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業(yè)內部,采取有效對策,從而使債務企業(yè)重獲健全的生產經營能力,收取治標與治本的雙重功效,因而具有積極性和內在性的特點。

2、申請權人不同。二者盡管同樣采取當事人申請主義,但和解一般只有債務人才能成為申請權人,而重整理論上除債務人之外,具備一定條件的股東和債權人均有申請權。

3、利害關系不同。就維護的利益關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對立狀態(tài)下進行的,而從維護債權人利益為主;重整程序則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同心協(xié)力狀態(tài)下進行的,能夠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利益做到統(tǒng)籌兼顧。

4、合意的性質和地位不同。和解與重整均以當事人的合意為基礎,但和解程序中的合意乃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成立的集體性和強制性契約,性質上屬于合同行為;重整程序中的合意則是由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立于同一立場,本著同一目標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質上屬于共同行為。

5、擔保債權的實現方法不同。和解協(xié)議不影響有財產擔?;蛘呦碛袃?yōu)先權的債權人實現其別除權。在重整程序,所有的債權,無論其性質如何皆一律平等,別除權的行使均告停止,擔保債權人或優(yōu)先債權人若不參加重整程序則不得實現其權利。

6、效力不同。重整的法律效力高于和解。和解程序開始后,可以轉而開始重整程序;重整程序開始后,則不得轉而開始和解程序,而且正在進行的和解程序亦宣告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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