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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1.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
2.行政強制的設定程序要求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3年、2012年考過單選題。
【高頻考點】行政強制的設定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jié)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4)法律、法規(guī)以外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5)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guī)定的,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不得作出擴大規(guī)定;
(6)行政強制執(zhí)行由法律設定。
(二)行政強制的設定程序要求
起草 | 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說明 |
評價 |
(1)設定機關:應當定期評價→不適當?shù)?,及時修改廢止 (2)實施機關:可以評價,并向設定機關報告意見 (3)相對人:可以向設定機關、實施機關提出意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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