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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考試科目各章節(jié)知識點,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論概述”中關于“民事權利的分類”知識點內(nèi)容,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論概述
第三節(jié) 民事權利——知識點一、民事權利的分類
標準 |
分類 |
具體特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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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所體現(xiàn)的利益性質(zhì) |
人身權 |
人格權 |
生命權(如打死了人)、身體權(如打斷一個胳膊)、健康權(如打聾)、姓名權(如冒名)、肖像權(如丑化肖像)、自由權、名譽權(如誹謗,無中生有)、榮譽權(如強占榮譽)、隱私權(如透露別人不想透露的)等 |
身份權 |
配偶(對愛人的關愛)、親權(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屬權(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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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hǎn)權 |
1.包括物權、準物權、債權和繼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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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chǎn)權 |
客體不是物,如作品、專利發(fā)明、商標等。具有“壟斷”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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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權 |
基于社員資格而產(chǎn)生,如股東權利,包括表決權、對業(yè)務的知悉、執(zhí)行、監(jiān)督權以及盈利分配權、團體終止時的剩余財產(chǎn)分配權等。 |
民事權利的作用 |
支配權 |
1.支配權的實現(xiàn),僅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即可。 |
請求權 |
1.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只能請求義務人實施給付(如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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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 |
1.指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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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 |
1.指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的效力(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
權利實現(xiàn)方式 |
絕對權 |
無須他人協(xié)助(如物權、人身權) |
相對權 |
借助他人的協(xié)助,方可實現(xiàn)的權利(如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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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效力所及范圍 |
對世權 |
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一般人為一定行為(如物權、人身權等) |
對人權 |
僅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如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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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可否與其主體分離 |
專屬權 |
只能由其主體享有的權利,不得讓與和繼承(如人身權、結(jié)婚、離婚、收養(yǎng)權等) |
非專屬權 |
可以讓與和繼承的權利(如一般的財產(chǎn)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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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系 |
主權利 |
不依賴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權利(如借款合同) |
從權利 |
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權利(如擔保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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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相互間的地位 |
原權 |
原生性權利 |
救濟權 |
原權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險時產(chǎn)生的救濟性權利(如財產(chǎn)權受侵害時,可要求賠償?shù)臋嗬?/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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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備 |
既得權 |
全部法律要件齊備 |
期待權 |
又稱“形成中的權利”,只具備部分法律要件,須待其余要件具備時才能實際發(fā)生的權利。(如附生效條件的民事行為) |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nèi)容不斷變化與調(diào)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nèi)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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